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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2-14 15:08:37  浏览次数: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2015.11.30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精神,现就推进售电侧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引导思想。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企业、趸售县供电企业),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企业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企业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企业。
  售电企业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企业。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企业,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企业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企业,但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企业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企业。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企业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企业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2 千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 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市场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
  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企业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
  (二)交易要求。
  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
  (三)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实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四)结算方式。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支付电费。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企业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企业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政府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四)强化监管。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应加强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六、组织实施
  (一)分步推进。
  在已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售电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在未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因地制宜放开售电业务,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开展用户直接交易。在及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所有售电业务。
  (二)加强组织引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与试点地区的联系与沟通,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售电侧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各省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地区要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编制工作方案、配套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要对改革试点情况定期总结,及时上报,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要对全国试点地区改革工作总体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宣传典型做法,推广改革成功经验。
  (三)强化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试点地区改革动态,加强引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实施监管。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实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防止供应侧和需求侧能耗、排放双增高。试点地区要及时检查引导各项试点探索工作。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电耗、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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